民營經濟發展:“溫州模式”與政府(四)
五、“溫州模式”呼喚政府的立法自主權 在發展民營經濟的過程中,經常遇到政策、法律的盲區甚至沖突,溫州市政府限于自身的權力,無力適時根據形勢的發展要求修改完善有關的政策、法律。盡管經過一段時間,國家常常會解除這些困惑或者緊錮,給其以繼續發展的空間,但是畢竟是常常落后于經濟的發展要求。比如,近年來溫州商人在浙江金華一帶出現的民營票據交易年達10個億,就是在完全沒有法律保障與公開信用制度的情況下產生的。 溫州作為我國市場經濟雛形的誕生地,許多經濟現象的出現有其超前性,國家應該授予其部分或者特定范圍的立法權,這不僅對促進溫州的發展有巨大的作用,而且對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立法的進步和法制經濟體制的建設和完善有著極其重要的探索、推動作用。 溫州人總是說,我們不指望國家投多少錢給溫州,只要給我們政策就行。在全國各地紛紛走向市場經濟、溫州原有蘊藏在民間的優勢相對減弱的今天,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溫州民營經濟,比以往任何時候更需要政府的服務、支持和引導。在一定程度上說,今后溫州民營經濟發展速度的快慢和質量的好壞,與溫州政府的作為如何有著重要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