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國企管理層持股解禁
隨著本月20日《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出臺,國資委終于對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敞開了一扇大門。國資委負責人昨日就《意見》制定的背景、意義和具體規定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而半年前,對于國有大型企業的管理層持股問題,國資委還持堅決否定的態度。
2005年4月11日,國資委出臺《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并強調“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而近日出臺的《意見》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實施改制,應嚴格控制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的股權?!薄兑庖姟愤€明確指出,為探索實施激勵與約束機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凡通過公開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等方式競聘上崗或對企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管理層成員,可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但管理層的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
國資委決策轉變的背后,自然而然地與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進程有著莫大的聯系。國資委的相關負責人表示,規范的不是向管理層轉讓國有存量資產,而是企業增資擴股時管理層持有企業股權。他說,只要嚴格控制、規范操作,大型國企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有本企業少量股權,一般不會導致內部人控制和國有資產流失,可能有利于促進對其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
不過,盡管閘門已開,但對于擬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的管理層來說,國資委仍然布下了層層關卡。首先,管理層持股必須證明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購買股權;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為標的物,通過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資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持有企業股權。同時,擬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的管理層成員,還被禁止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的重大事項。
北京現代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