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制造行業稅收征管存在弊端
一 模具制造行業稅收征管的問題
(一)模具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存在的問題模具的生產周期相對較長,但它又與其它機器設備不同,是一種量身定做的產品,在財務上僅作低值易耗品處理,而不是作為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這種特殊身份也決定了它的特殊的銷售方式。模具制造企業集預收貨款、分期收款、訂貨、檢驗等銷售方式于一體,合同約定預付款一般為總價值的20%—50%,其余貨款分別在交貨或檢驗合格時支付,整個付款期比較長,而且產品合格與否的決定權單方面掌握在需求方手中,有的要求模具壽命必須達到多少萬模次,有的要求模具能連續正常生產多少時間,造成收款時間和產品總價的不確定性。所以絕大多數企業收到貨款均掛在預收貨款科目未作銷售,在產品發出后也未進行納稅申報,而且在收款方式的認定上,到底是屬于預收貨款、還是分期收款,稅務機關與企業未達統一的共識,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較難以控制、難以確定。
(二)模具銷售行為確定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一種新型的經營方式正在流行,即模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如:甲方需要開發新產品,委托乙方制造模具并生產產品,雙方約定先由甲方提供圖紙,并預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乙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甲方提供產品達到約定數量或金額時,乙方需向甲方返還預付的模具款;如果因甲方的原因產品供應達不到約定的規模,則模具費用由甲方負擔。模具的產權歸甲方所有,生產使用權屬乙方所有,乙方不得將模具轉讓或借給他人使用。象這種形式不但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確認收入的條件,而且在稅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屬于哪一類應稅行為。
(三)模具報廢及報廢時間確定存在的問題在模具制造過程中,還經常發生一些模具報廢情況,有的是由于供貨方生產技術達不到要求,有的是由于購貨方的需求變化,但最終結果都是購貨方放棄訂制的模具,也不再支付剩余的貨款。供貨方已預收一部分貨款,因損失不大,所以一般都不把模具交付對方,也不向對方索討剩余的貨款,預收的貨款一直掛帳。這種情況模具是作報廢處理,還是作銷售處理?如作報廢處理,報廢時間如何確定?如作銷售處理,銷售額又如何確定?這也成了日常征管的一個難點。
二,加強模具制造行業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一)稅收政策應予以明確的幾個方面。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預收貨款與分期收款銷售的區別在于商品是否交付。預收貨款的特點是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才交貨,分期收款的特點是商品已交付,貨款分期收回。而模具行業一般交貨期均在付款中期。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因為模具是一種需方定制產品,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前預付的貨款,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定金,如果需方違約,就無權要求返回預付款。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也是如此執行的。所以個人認為模具行業的收款方式,應認定為分期收款,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模具交付時預付的定金應抵作已收貨款作為銷售收入。如果合同未明確收款日期的,一律在模具交付時以合同上簽訂的貨款作為銷售收入。
2、銷售行為認定。對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模具,建議應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模具費最終由需方負擔的,供貨方應把應收的模具款作為銷售收入;如果供貨方返還預付的模具款,或者需方在以后的應付產品款中扣除的,盡管模具的所有權屬于需方,但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供貨方也不能視作銷售;如果雙方協定模具款共同負擔的,供貨方應把由購貨方負擔部分作為銷售收入。對購貨方丟棄訂制的模具,由于整個交易沒有完成,因此不能作銷售處理,報廢模具的進項稅金應轉出,預收的部分貨款視同違約金作為營業外收入。
(二)建立模具行業稅源分析指標、實施稅源監控。據這次評估發現,模具的正常稅負應在10%左右;模具產品發出后,預收帳款一般達到合同總額的60%左右,也可以根據進項稅金的增加情況,判斷企業的生產狀況。在申報環節對模具行業,最好能增加申報模具定作合同備案,以備分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