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合力何以形成?
環境保護部擬定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日前征求意見結束。意見稿提出,公眾可參與對可能嚴重損害公眾環境權益或健康權益的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這也是新環保法的配套文件之一。
公眾是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力量,特別是一些民間環保組織和環保志愿者發揮著積極作用。在新環保法積極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新形勢下,如何調動民間環保組織和環保志愿者力量,破解當前面臨的環境污染難題,值得深入思考。
近年來,各種民間環保組織成長迅速,并以日益高漲的熱情參與環境保護,成為環保工作的重要同盟軍。民間環保組織起源于草根,熟悉當地環境情況。對于政府部門而言,壯大這支力量就如同為環境監管增加了無數敏銳的眼睛和負責任的哨兵,能夠有效緩解環境監察隊伍孤軍奮戰的局面。此外,面對廣大群眾,民間環保組織或志愿者具有天然親和力,容易獲得幫助而尋找到有價值的污染線索。因此,發揮好民間環保組織或志愿者的作用,能拓寬環保工作的視野和關注面,形成監督排污企業清潔生產的合力。例如,2011年9月17日,一張湘江湘潭段重化工區排放紅色污水的照片被環保志愿者“湘潭矛戈”拍攝并在網上公開,立即引起公眾的關注,當地環保局迅速行動,造成污染的化工廠被責令關停。
然而,如果民間環保組織或志愿者工作不嚴謹,甚至被媒體、網絡利用,將不實信息發布、擴散,也可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例如,2014年11月,有環保公益組織對外披露“湘江流域重金屬砷超標達715倍”的不實新聞,引起群眾恐慌。
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表明,民間環保組織和志愿者是環保監管重要的補充力量。然而,其作用是做加法還是做減法,取決于其工作方式方法等一系列因素。在筆者看來,民間環保組織、志愿者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都以消除污染為己任,從不同的角度做同一份事業,只要形成良性互動,就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與民間環保組織和志愿者可以達成一種默契:即民間環保組織或志愿者發現環境質量超標事實后,可以書面報告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由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綜合治理;民間環保組織或志愿者發現企業違法排污,在確認證據后,可以將線索移交環境監察機構,由其及時辦案。
此外,民間環保組織或志愿者在與排污企業作斗爭時,必須堅持以務實、理性為工作基礎,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增強政治意識和專業知識,尤其是在涉及復雜的調查取證過程中。否則,有可能被污染企業反訴,陷于被動。
總之,民間環保組織和志愿者與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如何做好銜接、形成聯唱,有很多經驗可以總結,但有一條應該把握,那就是要同向發力,形成合力。民間環保組織和志愿者與環保部門都要強化溝通與協調,不斷提升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