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定價醞釀新規將必須以兩種以上方法評估
國有資產的轉讓交易價格問題,始終是市場爭議的焦點;定價是否公允,一段時間以來更往往引發“國有資產流失”的爭議。
4月17日出版的《財經》雜志披露,國資委即將出臺一份有關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備案問題的文件,旨在強制性要求涉及國有企業改制、股權轉讓、兼并收購的資產評估時,必須以兩種以上方法進行評估;并且強調,對于只采用了一種方法的評估報告,國資委今后將不予受理。
目前資產評估界常用的定價方法主要有三種,即“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和“市場法”。此前,評估機構多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使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即評估企業的每一項資產(包括負債),然后通過將各單項資產的價值加總并扣減負債得到企業的價值,并以此作為定價基礎。
來自國資委的一份調查顯示,國內評估機構對企業資產價值評估采用重置成本法的約占80%以上,采用收益現值法的不足15%,采用市場法的則更少。
“重置成本法已經失去了意義。”世界銀行高級企業重組專家張春霖評價稱,企業并不是單項資產的簡單加總,不應僅僅按照凈資產來定價。按照國際慣例,對于一個企業的整體價值,最通用的評估方法均為收益現值法,比如現金流量折現法(DCF)、市場比價法、收入倍數法等。其中,現金流折現法是通過估算持續經營企業的盈利能力、預期收益,即投資者在投資中可能獲得的凈現金流量,來估算投資的價值。
盡管“通知”仍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但是目前各資產評估公司已被要求在2006年的評估項目中,按照以上標準執行。多位評估業人士向記者稱,如果說去年8月公布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國資委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程序,那么“通知”則是對國有股轉讓價格的定價標準的進一步明確。
但《財經》的報道同時指出,圍繞國資委此次準備出臺的規定,業界仍存爭議。其中一個爭議之處在于,它意在規定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公司的股票發行上市時,也要有評估機構介入,并以評估機構確定的企業價值為招股或發行的最低價,然后在此基礎上再由券商進行承銷。這事實上將調整或替代此前關于“國有股轉讓定價不低于凈資產”的思路。據一位資深人士表示,目前對于這一問題尚在討論之中。
不惟如此,中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深評估師馮連勝表示,收益現值法是建立在模擬和假設基礎之上的,因此,評估師需要具有較強的執業素質和經驗;特別是在信息不對稱、公共數據短缺、或自律性不強時,較易造成評估結果的失真,隨意性可能較大。為此,中國證監會2004年1號文曾明確規定“慎重使用收益現值法”。
“在中國,這是一個挑戰。”德勤會計師事務所企業管理咨詢中國區主管合伙人施能自向《財經》坦言,“中國的中介機構對數據的理解、對行業的技術水平及整個基礎數據的技術支持,還有欠缺規范。”
來源: 《財經》